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的条件和要求
1.凡在海东州境内,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均可单独或联合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2.以企业等为主体,积极鼓励省内外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海东州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和企业以“产学研联盟”的方式联合申报项目,实现责任和风险共担、知识产权和利益共享。每个项目的联合申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4个法人单位。
3.申报单位应是在海东州注册满一年以上(2019年3月30日前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申报单位应具备承担相应科技项目的综合能力,规章制度健全,同时具有良好诚信,无行政处罚或违法记录。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应超过60%。
4.截止2018年12月30日到期拒不参加验收的项目单位(已申请项目截止时间变更的单位不包含在内),不得申报本年度科技项目。
5.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必须做到经费专款专用,设立单独台账,独立核算,并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6.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从实际出发,客观地做好项目总投资和申请资助资金的预算,以免立项后因自筹经费不足而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完成。
7.上年度项目到期未完成而延期的单位和自筹资金提交变更申请的单位,不得申报本年度州级科技计划项目。
8.项目获得立项后30个工作日内必须与州科技局签订承担项目任务书,并提交纸质版,项目实施中严格履行签订的相关条款和义务。
(二)项目负责人的条件和要求
1、企事业、科研院所项目负责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研究或技术开发三年以上。园区、专业合作组织、协会、种养殖场、基地等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课题负责人用于本课题研究时间不少于本人工作时间的60%,每个课题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项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科技计划课题数(含负责主持的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
3、对因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停止拨款、追回经费、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五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