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单位的条件和要求
1. 申报单位应在青海省注册(软科学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可为省外注册单位)满一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科技援青项目可由省外单位联合本省单位共同申报。
2. 申报单位应具备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综合能力,规章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3. 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做到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有自筹科研经费的专项必须提供相关能力证明,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4. 每个项目的联合申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法人单位。
5. 规模以上企业还应提供上一年度统计填报《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表号(107-1)、《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号(107-2)作为研发投入凭证。
6. 产业化类项目申报主体应拥有与专项相关的核心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应具备相应规模的资金和已经通过相关程序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等条件。
二、项目人员条件和要求
1. 项目负责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其任职资格专业方向须与申报项目研发方向一致,且为项目申报单位的长期聘用人员,并签订有与项目执行期相适应的聘用合同。中小企业、市州及其以下单位具有相应中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可申报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项目。
2. 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或参与项目数不超过3项,主持项目不超过2项(同一计划类别同期只能主持1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大型科研仪器补助、科技基础条件能力建设不计入限项范围)
3. 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及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负责人条件按专项要求执行。
三、其他要求
1.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及推荐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专项申报条件、指南范围要求,做好项目筛选和组织申报工作。在申报资料完整性与真实性、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有应结未结项目、终止项目未按照要求退回经费、撤消项目及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不在此范围)以及在信用青海省级信用平台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均不能申报或参与本年度专项。
2. 各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指南确定的方向进行申报,并在申报系统中按相应的指南方向填写各项内容,填写不清将不予通过审核。
3. 申报过程中对形式审查有疑问的事项需提前咨询相关主管处室。
4. 网上提交申报资料时,提交以下原件扫描件:
(1)申报单位(含所有参加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之前年度已上传的不再提交)。
(2)项目(课题)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之前年度已上传的不再提交)。
(3)自筹资金的项目银行存款证明文件、借(贷)款合同、第三方投资者资金等相关能够保证自筹资金的证明文件;有生产经营活动的项目(课题)申报单位的必须提供前一年度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规上企业上一年度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表号(107-1)、《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号(107-2)。
(5)联合申报合作协议(包括任务分解、考核指标、经费分配比例和知识产权归属等)。
(6)相关研究成果或前期工作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成果证书、知识产权使用协议、文献或样品检测报告等)。
(7)项目管理处室判断须查新的申报项目,提交有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有效科技查新报告。
5. 申报项目的产出应明确量化,在实施期内可考核。
6. 同一研究内容不得多处室同时申报,一经核实取消该单位本批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7. 本次申报对于形式审查资料提供不齐全以及申报资料系统填写内容与申报书不符的项目提供一次反馈修改机会,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直接退回,本次申报不再予以受理。